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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时间:2012-11-26 12: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经本公司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和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设施以及第三者电器设备本身缺陷所导致的损失;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所有或其保管、控制的非物业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被资质审批部门吊销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精神损害及被保险人减产、停产等间接损失;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未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发生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损失;
    (八)游泳场所内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九)电梯运行事故或故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十)罚款、违约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保险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三条 在得知可能引起索赔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诉讼的抗辩或处理索赔事宜,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及管理规定,讲求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条款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营业执照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相关职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
    (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第三者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第三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投保人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物业财产指由被保险人管理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共用道路、场地、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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