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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城乡规划有新规多项法规2009年10月起
时间:2012-10-23 10:3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物业管理、城乡规划有新规多项法规10月起施行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时值国庆60周年之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又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本月施行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物权法、物业管理、城乡规划及建筑节能领域。
高院出台两部《物权法》解释
10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物业公司续聘、业主认定、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等做出更加细致的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特别规定,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的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作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还明确,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0月起生效
由国务院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0月1日开始生效,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条例还特别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证人技术导则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证人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出台城乡规划条例
10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依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进行查询或举报;居委会有权对违法建设选煤予以罅;在规划设计前期,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例。
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各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补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同时,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罅,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热潮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天津市修订规范物业用房管理办法
自10月1日起,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强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面积、集团、建设标准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切实承担起对这一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看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