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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保障水平
时间:2012-12-24 14: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对于荷兰等住房全面责任型政府,住房保障的对象的选取并不是个问题,这些国家的目标是令不论贫富都可以享受到广泛的社会福利,包括住房。如瑞典的公共住房政策从一开始就针对全体居民,坚持普遍受益的原则,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对于采取社会型房政策的国家,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低收入群体,这就涉及到对低收入群体的认定的问题了。比如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将经调整的家庭收入中值作为界定家庭收入等级的依据。家庭收入中值,是指将各都市或非都市区县的家庭收入中位数,由按照不同的家庭规模加以适当调整的结果。家庭收入中值的不同百分比被作为住房保障计划的收入分界线:收入水平低于中值80%的家庭被界定为“低收入”,收入低于中值50%的家庭,被界定为“收入很低”,而那些收入低于30%的家庭,则被界定为“收入非常低”。
此外,对住房需求方的筛选即准入机制在许多国家有着许多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针对住房保障的准入非常严格,这得益于对制度的严格执行及严厉的惩罚力度。以香港为例,房委会每年核查公屋轮候册收入及资产限额。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屋委员会可终止其租约,并可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香港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1987年4月起,房委会开始实施公屋租户资助政策,目的是减低对经济能力较佳的住户的资助,确保房屋资助能给予真正有需要的人。根据该政策,在公屋居住满十年的租户,须两年一次申报家庭收入。不申报收入或家庭收入超逾所定限额的租户须缴付额外租金。1996年6月进一步实施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政策,收入和净资产值超逾所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租户,须缴交市值租金并于一年内迁出所住的公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