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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电梯、停车场责任附加险条款
时间:2012-11-25 19: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停车场责任附加险条款
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整车被盗;
(二)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机动车辆损毁。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二)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损失;
(三)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损失;
(四)被保险人明确指定机动车辆停放位置的,未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五)他人碰撞车辆或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六)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发生的损失;
(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他任何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两者较高者为准,每次保险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 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电梯责任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区域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人每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对于同一部电梯,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部电梯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检测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二)发生火警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三)电梯乘坐人数或装载货物重量超过该电梯最大负荷量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未取得有效的电梯准用证、非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生产、安装、维修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的损失
(五)电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六)根据电梯使用说明应该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未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所发生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发现有妨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后,仍使电梯带故障运行所导致的损失。
本保险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