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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应成“大管家”“第三方”介入解纠纷

时间:2012-11-08 08: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连日来,本报连续刊发了关于哈尔滨市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纷争不断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热议。一些物业公司负责人、小区业主和热心读者纷纷打来电话,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建言献策,希望能为物业和业主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一些热心读者表示,一个小区除了要选聘一个好的物业公司外,还应有一个能力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应发挥作用,成为小区管理的真正主人。”“目前,物业和业主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究其原因是物业和业主之间沟通不够,缺少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哈市人大代表佘金娥说。

建议一:

业主应加强自主管理意识

“物业管理问题,除了物业自身存在毛病,部分业主也缺乏自主管理意识。小区没有真正实现业主自主管理,业主与物业之间只是简单的‘我交费你服务’的买卖关系。实现小区的自治,必须唤醒业主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融入到小区管理中来。高水平的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们的积极参与,自治管理。”哈市人大代表、哈市北方贵族度假村董事长路庆义说,“物业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业主需求,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更不得擅自毁约弃管;业主则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费,积极参与管理。这是实施优质物业服务的基本条件。”

市民李先生则建议,广大业主们应该学习相关物业法规,分清权责。“有些业主认为只要交钱了,物业就什么都应该管。很多事情并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可一些业主并不理解,还经常拿不交物业费相要挟。”

建议二:业委会应成为小区“大管家”

哈市人大代表佘金娥说:“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力的组织,是业主的当家人。一旦当家人‘失语’,那么全体业主的权益谁来保障?”

“一个小区管理得好不好,除了跟有没有一个好的物业公司有关,还与小区是否有一个能力强、关心小区事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李先生表示,小区业主自治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力,业主完全可以根据小区的特点来完善自治的形式,“希望业委会发挥作用,成为小区管理的真正主人。”

建议三:物业应公示收费价格

“每一位业主都希望物业服务‘物有所值’。物业如果能将收支公示,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市民刘静说。

哈市住房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标明服务内容及标准、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对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建议四:“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


“无论是中北春城物业败诉退管风波,还是中山名苑炒物业风波,很难用绝对的‘对’与‘错’来评判业主或物业。因为在这些事件中,双方都有过错情节,各自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互为因果。”哈市人大代表佘金娥说,“在物业管理中,由于缺少有效沟通,信息不对称,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就是这样日积月累形成了‘大问题’。”佘金娥认为,“第三方”介入可以有效解决问题。“‘第三方’应独立且中立地对物业纠纷进行调查,并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减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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