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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

时间:2012-10-26 14: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司目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和管理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续筹,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

  1、购房业主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月收取20元/户的首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对于单一业主的物业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约定建立维修资金的方式,报物业所属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立。

  3、接管新物业的管理权时,应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明确约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办法与程序。

  4、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在物业所属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5、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负责监督。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属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6、物业公司在筹备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要积极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等相关方协商沟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选择合适的建立时间、方法和程序。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1、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1.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包括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

  1.2 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玻璃幕墙)、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3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系统、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2 、 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2.1 维修资金的使用依照国家、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2 凡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3 中修是指房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部分构件已损坏或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改动或拆换进行局部维修的工程。

  2.4 大修是指房屋本体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较大部位的损坏,需进行大的牵动、拆换、改装的工程。

  2.5 翻修是指房屋本体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大片损坏,需进行翻新改装的工程。

  2.6 更换是指房屋本体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损毁,需更换改装的工程。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3.1 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房屋本体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或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a)资金使用申请表

  b)维修项目工程费用预算

  c)工程承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质材料

  3.2 业主大会在接到物业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召集业主大会委员或全体业主审议决定,同意使用的,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3.3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提供使用维修资金的申报材料,经2/3的业主通过后,报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1、维修资金应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

  2、维修资金帐目由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代管,业主或业主大会有权向代管银行咨询维修资金本息的使用情况。

  3、物业公司应每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本息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监督。

  4、使用维修资金前,应先经2/3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将维修项目及业主应分摊维修费用公布,以做好续筹准备。

 5、使用维修资金后,物业公司应持经2/3业主业或经主大会同意的维修资金使用清单及结算表,到代管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手续。

 

  6、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原业主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给新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继续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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