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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认清自己,把握方向

时间:2012-10-23 10: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业委会的职能与权限
  谈到业委会的职能与权限,首先必须清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精神。简言之,《条例》把立约权,也就是小区的“立法权”给了业主大会,把行政管理权给了物业管理公司,司法权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就类似于“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它的职能与权限在《条例》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业主还是业委会委员都容易把业委会简单地理解为一个“维权机构”或“权力机构”,结果导致业委会常常成为小区“动乱”的焦点,这违背了《条例》的基本精神。《条例》第一章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规范物业管理活动靠什么?靠法律,合同,不能靠大家起哄、闹事、不交物业费。更重要的是,《条例》的精神是“公平”,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任何一方。
  一般来讲,中国人对公益不感兴趣,在小区积极公益的人首先是那些“维权人士”,这些人一旦当了业委会委员,便带领大家走上“维权之路”,实际就是跟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斗。这些人一旦有私心,就很容易被收买,把小区闹得不成样子,造成两败俱伤。就以银枫家园为例,前“管委会”的指导思想就是“维权”,既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合同,也不关心业主公约,只要谁一说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不好就来精神,闹得小区人心疲惫,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心灰意懒,最后业主通过投不信任票把他们赶下了台。结果,业主与业主之间留下了永远的仇恨。还有的小区因为维权闹得天天打官司,日常生活受影响,房屋的价格也一落千丈。
  另外,有的业委会滥用监督权力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手画脚,瞎指挥,把物业管理公司当自己家保姆,其言行显露出低劣的素质。这些都背离了《条例》的精神,超出了业委会的职能与权限,结果是伤害了自己与大家,损害了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开发商的利益。在这个理性的、寻求共赢的时代,他们得到的结果不是共赢而是“共输”,甚至是自毁。
  业委会的职能与权限必须严格限制在《条例》范围内,一旦超出必须尽快纠正,否则会给所有人的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对业委会主任的培训已经是当务之急,此外还应尽快建立对业委会的监管机制。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的相处之道
  业委会比作是“议会”,则物业管理公司相当于“政府”的角色,“议会”跟“政府”不能天天横眉冷对。业委会主要是按合同的约定监督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是大家请来提供服务的,要充分尊重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工作,决不能干预人家的日常管理,而要配合其工作,鼓励他们把工作干好。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千万别像防贼一样整天盯着物业管理公司。他们干不好,可以提意见,用不着整天把炒人家挂在嘴上。换物业管理公司不是随便的事,要分清究竟是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好,还是某个员工不好。目前,业主有绝对的权力炒物业,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下一步的问题是业主,特别是业委会能不能用好这个权力,能不能承当后果。眼下的问题是有的业委会把小区搞乱了,大不了不干了,他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开发商也是一个业主,它更像是“土著居民”,把房子建好了,卖出去。新来的业主就像“移民”,他们进来要按自己的“规矩”习惯改造“地主”--开发商。如果国家发展不是这么快,且法律健全、执法严格,业主和开发商的冲突可能不会这么尖锐。的确是有黑心的开发商,但大部分开发商是想把工作干好。质量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也不能简单地怪罪开发商。如果不是楼房的质量本身有问题,就应对其采取理性、宽容的态度。
  我的经验是,要想建设好一个小区,业委会、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必须以理性、理解、合作、宽容的态度共同建设。任何一方有与其他一方为敌的思想和做法对建好小区都没有好处。而应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要以负责任的精神对待对方,以理服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与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开会,是谁的问题谁负责,不能推诿,并将会议结果向业主报告,保障大家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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