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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时间:2012-10-29 09: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换领,凭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原居民身份证;补领,凭居民户口簿和遗失声明。
二、申领临时身份证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凭居民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其中,换领的还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领证时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超过3个工作日。领取证件时,凭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费用
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五、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1、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3、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
4、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非公安民警无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时,遇有形迹可疑人员需要查明其身份的,应当由执勤公安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治安联防人员无权查验。
5、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
1、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2、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形迹可疑的人或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3、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4、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5、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时;
6、管理流动人口时;
7、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时;
8、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三)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方法
1、当场直观查验。对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印刷和照片、有效期限等主要识别特征进行整体识别和直观查验。
2、报送户政身份证管理部门查验。当场直观查验时,如认为证件有伪造或变造可疑需进一步检验真伪的,将持证人留置,同时将其身份证立即报送到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身份证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3、对在我市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在查验其身份证时,还应查验其《暂住证》。
4、对有居民身份证而未随身携带的人,执勤民警应视情采取措施,查明其确实身份,并责令其改正。
5、查验身份证中,遇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军队文职干部和部队离退休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军队离退休干部证》;遇有16周岁以下人员或正在申办或补办身份证的人员,应当按其身份,要求其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遇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以证明身份。
6、查验身份证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盘问、检查。
(四)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
①有身份证而未携带的;
②应当申领而未申领身份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