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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通报协查工作中对发函、收函、复函
时间:2012-10-29 0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收到要求协查函件的单位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对一般协查对象,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复函;对在押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等重要协查对象,应当在2日内以电话、电报或者传真的形式答复。发函单位发函后30日未收到复函的,可以直接向收函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函查询,原收函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查询函件后,应当责成收函单位立即复函,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