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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时间:2012-10-29 09: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