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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协议

时间:2012-10-24 18: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房屋代码:

  甲方:

  (卖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预订方):

  联系电话:

  住所:

  邮编:

  证件名称:

  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订区街(路)号《》项目幢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总房价为人民币元,乙方采取 [一次性][分期][按揭] 方式付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年月日前到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的;

  2 、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3 、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 、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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